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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24-12-2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适用于武宁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
 第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二)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传真):0792-2882350;
 (三)县应急管理局邮箱:wnxawh@126.com;
 (四)书信举报,通信地址:武宁县市民服务中心北楼八楼应急管理局,邮政编码:332300;
 (五)上门走访。
 第八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九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视事故隐患危害程度给予500元以下奖励;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宁县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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